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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工作,方便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京财行〔1994〕263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和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

凡本校正式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在校双职工可按双份申请。

第三条 统筹医疗的经费来源及发放标准

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应交纳统筹基金,所需统筹医疗费用,首先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可从职工福利中拨款补助。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每月应交纳统筹基金2元,全年交纳统筹基金24元,发放实拨金额276元;

(二)如遇特殊困难视具体情况经工会系统申请,办理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办理统筹医疗的程序:

(一)每年6月1日前,由各单位统计符合参加统筹医疗条件的职工名单,报校医院审核;

(二)新调入的职工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校医院审核。其中,上半年新调入职工可办理全年统筹医疗,下半年新调入职工可办理下半年统筹医疗;

(三)校医院每年6月负责发放统筹实拨医疗费,财务处负责在每年6月扣除统筹基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423日印发

 

首经贸政发〔20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