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
首经贸政发〔2013〕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012年我校全体教职工已转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原公费医疗报销办公室职能和报销办法发生变化,为明确工作职责、方便职工报销各种医疗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统筹医疗保险、临时工医疗保险、华侨学院“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等发生的手工医药费报销事宜。
(二)负责对医疗照顾人员的定点医院变更、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为患有特殊疾病的教职工办理特殊疾病申请审批手续。
(四)负责学校各种手工报销医药费用的数据统计、制表,并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中心和丰台区医疗保险中心。
(五)负责各种手工报销医药费的核对、返还和发放工作。
(六)负责学校各种医疗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
(七)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和丰台区医疗保险中心的管理与检查。
(八)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委员会通报情况,向主管领导提供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办公时间与地点: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设在两校区的财务处,每周一、三在校本部办公,二、四在东校区办公,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3:30。学生每月报销一次医药费,报销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二章 报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在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医药费报销。
第五条 报销人员需持医院专用发票、处方、诊断证明、转诊单、治疗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及出院诊断证明等有效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就诊的医疗保险人员在报销医药费时要出示就诊医院医疗保险部门开具的未能刷卡证明。
第七条 补卡期间,使用临时卡看病的病人报销药费时要出示临时卡复印件。
第八条 进行工伤报销的职工要出示《工伤证》复印件和带有工伤专用章的发票和处方。
第九条 生育保险报销人员要出示《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及其妊娠期围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票据。
第十条 手工发生的各类票据应在三个月之内报完,住院费用应在出院两周之内进行结算。当年费用应在12月15日前报完,12月发生的费用应在下年1月10日前报完。
第十一条 本人药费审核完毕后由财务人员进行计算机录入,个人应留下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报销后取款。
第十二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手工报销费用由丰台医疗保险中心直接打入个人社保卡中,在职人员报销费用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发放,扣款回执可到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查询。
第十三条 异地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时要出示《异地医疗审批单》复印件,报销的药费将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北京银行专用存折中。
第十四条 学生现场审核报销后,可到财务处即时领取门诊药费,等候住院费用领取通知。
第十五条 手工发生的医药费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由个人先垫付现金,再回学校报销,学校不再发放支票。
第十六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看病时一律用社保卡进行实时结算,按个人自付比例缴纳自己应付款项,学校不再进行二次报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