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一)正式在编享受国家医疗照顾待遇的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博士)(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外)。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高职生、全日制夜大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及在职研究生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外国留学生按有关文件办理。
(六)在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享受离休统筹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章 就 诊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现行的“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学生均需到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可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合同医院或校医院就诊;离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校医院就诊。如需去其他医院看病需由以上医院转诊。
第五条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持蓝卡)到合同医院就诊时,可在干部门诊就医;到其他医院就诊时,只能在普通门诊就医,享受待遇不变。
第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原则上应先到校医院就诊,凭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缴纳费用,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到校外其他医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七条 学生在外院就诊时需先自付现金,然后凭转诊单、医疗专用发票、医疗保险处方及处置清单到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按比例报销。
第八条 按医疗保险规定,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可开2周的药量;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用药,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拒绝发放,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九条 如发现出借、涂改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转 诊
第十条 公费医疗实行三级转诊制度,即由校医院转往合同医院,再由合同医院转往其他医院。
第十一条 到校医院就诊时,接诊医师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会诊难以确诊,或由于校医院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其做出诊治时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转往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的转诊单,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医院名称、转诊时间、科室、病情初步诊断,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按照转诊的内容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医疗照顾人员转诊需先用社保卡挂号,由业务主任根据病人需要变更其卡上信息之后再到转诊医院看病,直接用社保卡即时结算,本人不用缴费。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校医院可转诊至的专科医院有:北京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胸科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北京市妇产医院、同仁医院、积水潭医院、天坛医院。
第十五条 在合同医院就诊时,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病人看病后持该单报销医药费。
第四章 急 诊
第十六条 发生急诊病情时,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和医疗照顾人员可就近到医保定点的医院就诊,就诊时急诊药量不超过3日量,仅限本次急诊治疗,连续就诊时间不得超过3天,待病情稳定后回校医院办理转往合同医院的手续。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可在非合同医院治疗及住院,出院时要有急诊诊断证明、医疗专用发票、医疗保险处方、治疗清单等。急诊报销只限首诊医院的第一次急诊费用,慢性病用药及中草药不予报销,报销仅限3日用药量,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五章 住 院
第十七条 根据病情只可在合同医院或经校医转诊的专科医院住院。
第十八条 住院和出院时需提前说明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情况,以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九条 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住院治疗费用需先个人垫付现金,出院后7日内到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
第六章 报销范围及办法
第二十一条 报销范围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全年门诊医药费报销累计不超过学生年公费医疗拨款即90元,超过部分自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急症按急诊报销,但需出示所在学院的实习证明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看病中开具的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牙科治疗、包皮腋臭手术、拇外翻手术、妊娠分娩手术、人工流产手术以及防疫、预防用药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类会议、旅游、军训、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报销医药费需出示学生证和药费报销单据,填写报销汇总单并留下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医疗保险自动失效,学生在学期间在外院持医疗保险卡就医者,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门诊报销需出示校医院转诊单、医院专用发票、医疗保险处方、治疗清单。急诊报销时,需携带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发票、急诊处方和治疗清单,报销日期只限前三日的急诊费用,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条 住院报销时,需有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有效)、结算单、出院诊断证明、收据发票;非合同医院要出具急诊住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报销比例:学生在校医院看病,自负20%,学校负担80%。转往合同医院及专科医院门诊就诊,学生自负30%,学校报销70%。急诊医药费学生自负40%,学校报销60%。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治疗费用,学生个人负担8%。500元以上材料费学生个人负担30%。部分自费药学生个人负担5%,住院医药费学生个人负担总费用5%,自费项目除外。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由校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及相关解释。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委员会在校医院下设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各院系、各单位需指定一名干部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