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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09

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

建立健全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本意见规定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照《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办理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三页“计生委意见”注明:“此证不作入户证明使用”,不盖章。
  3、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