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首经贸政发〔2022〕31 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印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经 2022 年
4 月 8 日学校第 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2 年 6 月 27 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北
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北京市关于高等 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规和条例。
第三条 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专
项款作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单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非事业编教职工,在籍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 长担任主任,副主任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校长,成员包括 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财务处,后勤基建处,校
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协调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 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上级卫生健康委员 会和属地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法定代表人对计划生 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本 单位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并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一名,负 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接受学 校计生办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以适当方式,有计划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 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含档案转入学校的定向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 官。
第九条 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学生管理部 门在学生入学时登记学生的婚育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报计生办; 计生办将学生在校时办理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学生管理 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 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十条 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
生育问题。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 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 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公费医疗 政策报销;已婚女学生产前检查、分娩等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 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 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 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 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 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 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 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 号)中一 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注明“此证不做入户
证明使用”。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校师生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 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具体参
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卫指导〔2016〕9 号)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 个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 7 天,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第十七条 产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自然分娩 98 天产假;难产增加 15 天产假;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女职工妊娠不满
16 周(含)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妊娠 16 周以上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
第十八条 生育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 60 天延长生育假。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 受。
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计入假 期。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按照我校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第一个 30 天延长生育假享受的工资待 遇由医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进行支付;第二个 30 天延长 生育假享受的工资待遇暂由学校比照生育津贴的标准进行支 付。如遇医保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可以再增加一至三个月
假期。增加假期期间,第一个月按其开始享受生育津贴当月医
疗保险缴费基数额度发放相关待遇,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享受 的待遇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 80%。
第十九条 陪产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 假十五日。男方十五日陪产假不可转给女方。陪产假一般连续 享受,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完。休假期间,学校不得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应经所在单 位和人事处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的分配,女方自愿减少 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 方单位均应开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条 育儿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 岁前,每人每年享受 5 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 岁计算,总天数按照 3 岁以下子女数量累计。育儿假休假期间 视同出勤。
夫妻双方若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 证明调整假期分配。同时,夫妻双方应分别同各自单位协商并 经单位同意(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 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每个 3 岁以下子女合计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本条所指的年,是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而不是按照自然
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学 校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凭 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放 10 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 18 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每月 40 元,自出生满 7 个月 至上小学止。
(三)独生子女 18 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按照我校《职工子 女统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 55 周岁,男方年满 60 周 岁的,每人享受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 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前款第
(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 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 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北京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年满 55 周岁,男方年满 60 周 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 10000 元的一次性经济
帮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
取特别扶助金。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 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 护理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 出勤。教职工享受护理假时,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 生子女身份。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不再 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人员,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 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工作学习时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本办法中 所说的年,如未作特殊说明是指自然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首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首 经 贸 政 发
〔2018〕67 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 政策执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