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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首经贸政发〔20186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专项款作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各单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条 凡属我校正式教职工、在校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校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并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一名,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校计生办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党政干部政绩、奖励、表彰和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具体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办理。

第四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入学时登记学生的婚育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报计生办;计生办将在校时办理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公费医疗政策报销;已婚女学生产前检查、分娩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中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注明“此证不做入户证明使用”。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具体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办理。

第六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第十七条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八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每月40元,自出生满七个月至上小学止。

(三)独生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按照我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前款第()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九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处罚:

(一)对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教职工,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423日印发